与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不同的是核医学需要进行开放性放射性物质操作,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放射性药物的合成、分装、注射或口服等环节,以及体内含放射性同位素的患者所带来的射线照射及患者的排泄物中所含的放射性物质,不仅会给职业人员和公众带来外照射(放射性物质在人体外造成的照射),同时还有可能造成内照射(放射性物质吸入、食入体内,或皮肤沾污引起的照射)。因此,为了防止放射性物质的交叉污染,核医学科的分区布局、操作区的屏蔽防护、服药后的患者管理、通风及放射性废物(固体、液体和气态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等,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来执行。
但到目前为止,针对核医学科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标准不是很多,《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进行分级,根据“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将其分为甲(>4X109Bq)、乙(2X107~4X109Bq)、丙(豁免活度~2X107Bq)三个等级。一般来说,按照放射性同位素的毒性分组,核医学科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属于低毒或中毒组,操作也相对较简单,所以,绝大多数核医学科属于乙级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另一个重要的国家标准是《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对工作人员及工作场所的防护提出了要求,但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防护要求不是很全面,如缺少具体的分区布局、屏蔽防护设计、回旋加速器的屏蔽防护和安全等内容。在三废的排放方面,《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9)也不是很具体。因此,核医学的辐射防护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