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防护要遵循这些标准与规范

日期:2017-2-18 10:33:55 浏览次数:6209

医院辐射防护工程可谓“良心工程”,因为医院内的各种射线是肉眼看不见的,它们对人体的伤害也并非立竿见影,所以,仅凭肉眼和感觉,很难看出工程质量的好坏,除非进行专业的检测;同时,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免受射线的伤害,是否重视这项工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院的人性化建设。

那么医院辐射防护都要遵循哪些标准和规范呢?这要从辐射防护三原则说起。




辐射防护三原则

任何核技术利用的辐射防护均应遵循我国的基本安全标准要求,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医疗机构也不例外。

该基本安全标准要求任何涉及辐射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实践的正当性原则、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原则、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辐射防护三原则。

但对医疗单位来说,辐射防护三原则在具体应用中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工业、科研等领域的核技术利用主要考虑的是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防护问题,而医疗领域是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于人的身上,接受放射性检查和治疗的患者或受检者除了必须的辐射照射外,对无用的照射则应尽量避免,因此,在医疗领域还要考虑对患者或受检者的防护问题,即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

对医疗照射来说,实践的正当性判断应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指对实践(某一诊断或治疗方法,如CT扫描等)的正当性判断,通常称为确定放射诊疗方法总的正当性,其目的在于判断放射方法是否合理,能不能应用于临床。具体判断方法是在考虑了可供采用的、不涉及医疗照射的其它替代方法的利益和危险之后,通过权衡利弊,证明该种辐射诊疗方法所导致的医疗照射给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诊疗方法的实践才是正当的;

第二层次是针对某个个体接受辐射诊疗时的正当性判断,即要对具体的患者进行判断,接受某项诊疗是否是获得的好处大于辐射带来的危害。

剂量限制原则不适用于医疗照射

辐射防护对象包括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即三大照射防护),但基本安全标准仅给出了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制,而唯独没有给出医疗照射的剂量限制,这是因为医疗照射是以获取理想的诊断图像和最佳的治疗效果为目的,所以不能采用剂量限值。剂量限值不适用于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但并不等于医疗照射不需要防护,而是采用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对放射诊断和核医学检查者进行剂量控制。

医疗照射的最优化是分别通过对诊断和治疗设备的安全和防护性能要求、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正确选择照射的参数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措施,保证诊疗设备始终处于最佳状态,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尽量减少非治疗所需的不必要照射,以期实现患者受照剂量的“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

放射诊断的辐射防护要求

放射诊断主要采用的是各种类型的X射线装置,大体可分为透射和拍片两种获得影像的方式,包括各种传统和数字化的拍片机、透视机,以及CT和介入放射学的数字减影(DSA)等。放射诊断X射线设备的管电压较低,一般低于150kV,管电流在1000mA以下(拍片机,透视的管电流要小得多),除DSA外,拍片和透视检查的曝光时间一般较短,因此,X射线诊断设备的辐射防护相对比较简单,机房的屏蔽防护要求也很容易实现,一般的建筑材料(混凝土或砖墙)、较薄的铅(如铅门)或含铅制品(如铅玻璃观察窗)就能很好地屏蔽X射线(包括主射线和散、漏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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